《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1年6月15 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以國務院令第599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與從業人員相關的規定如下∶
(1)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條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部分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2)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3)事故發生后,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盡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事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應當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6)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域)以及事故發生單位;
②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網減供負荷或者發電廠減少出力的數值、停電(停熱)范圍;
③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