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紹興市三江派出所接到消防救援大隊移交的線索:今年5月,消防救援大隊在對城區某小區消防檢查過程中,發現消控員陳某交由物業保管的消控職業資格證(消防設施操作員證)為偽造證件。
接到線索后,三江民警立即展開偵查,發現陳某所持有的偽造證件系從朋友錢某處購得。隨后,民警立即將錢某傳喚至派出所調查。
據錢某交代,2018年2月份左右,其所在單位要求錢某盡快考取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否則將對錢某進行崗位調整。為了保住崗位,獲得更好的工作待遇,錢某添加到一名販賣證件的微信好友,選擇走一條“捷徑”。錢某主動聯系對方,詢問買證的具體事項,并根據對方要求將一寸照片寄給對方,同時通過微信發送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及手機號,順利以1800元的價格為自己購買到一張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與此同時,錢某得知朋友陳某和同事章某也有購買消防設施操作員證的意愿,于是有意抬高價格,并從中賺取1000元差價,為陳某等人購買證件。不久后錢某等人如約收到證件。之后,錢某、陳某等人憑借假證都如愿獲得小區物業的消控員職位,工資待遇比普通職員高出3000元左右。然而,錢某等人雖然通過非法途徑,購買到偽造的職業資格證,但其本身并不具備消防專業知識。在消防大隊抽檢中立馬露餡。目前,錢某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嵊州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陳某、章某因使用偽造國家證件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警方提示:任何買賣或偽造使用、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賣假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同時,“買假證”也逃不過相應處罰。
1、對于聘用“持假證”人員的企事業單位,消防部門在監督執法過程中,一律按照“未持證上崗”的違法行為處理;
2、對于辦理“假證”的個人,將依法沒收證書,并處以行政拘留10日至15日;
3、對于仿造、出售“假證”的不法分子,消防部門將聯合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出售三本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消防部門再次提醒大家,想要獲得消防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要通過正規渠道接受正規培訓,切勿抱有不勞而獲的僥幸心理,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