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強化警示教育,扎實推進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按照整頓一批管理不規范的安全培訓機構和考試機構、淘汰一批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和考試點、查處一批培訓制度不落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曝光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提升培訓考試質量的工作要求,現將第五批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典型行政處罰案例進行集中曝光。
一、保山仁合安全培訓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4月21日,保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保山仁合安全培訓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無專職管理人員任職文件,未與培訓教師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教學評估考核制度,培訓教師個人資質等及相應作業類別領域實踐經驗證明材料不全,培訓通知、培訓班總結等臺賬建立和管理不規范,復審換證學員臺賬資料無學員無事故證明,公司培訓管理制度內容不規范,應及時修改修訂,未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并應針對性開展應急演練。
(二)查處理由及結果。該培訓機構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保山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小寫:¥5000.00)(此案例由保山市應急管理局提供)。
二、騰沖誠信安全生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4月20日,保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騰沖市誠信安全生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明確專職管理人員,無專職管理人員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和社保單據,專職管理人員無任職文件;未與培訓教師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教學評估考核制度;教學大綱、實操培訓影像資料和教師資質等證明材料不規范。
(二)查處理由及結果。該培訓機構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騰沖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小寫:¥5000.00)(此案例由保山市應急管理局提供)。
三、云錫集團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培訓中心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對云錫集團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培訓中心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執法檢查,發現云錫集團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培訓中心培訓檔案管理資料不規范,未見統一規范的培訓機構師資力量臺賬資料,現場檢查未見器材、設備管理制度,培訓評價制度、安全、消防保衛制度等相關資料。(二)查處理由及結果。該培訓機構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紅河州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小寫:¥2500.00)的行政處罰(此案例由紅河州應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