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凡是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的,對當事人、用人單位、培訓單位一并處罰
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召開全國安全防范工作緊急視頻會議,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決抓好安全生產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強總理批示要求,對安全防范工作進行再部署、再推動、再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副主任、應急管理部部長黃明主持會議并強調,要堅持“兩個至上”, 既立足當前穩定安全形勢、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又著眼長遠健全完善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治本之策,強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
會議指出,今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有力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成績來之不易,同時要清醒地看到,近期安全生產事故多發,非法違法、違規分包轉包、資質管理、用工方式改變帶來安全培訓缺失等問題突出,一些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法治意識淡薄,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有的主管部門對長期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研究不透、抓得不準,從事前防范、事故調查、責任追究和管理制度都有欠缺漏洞,監管執法寬松軟,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今年后幾個月,安全防范面臨的復雜形勢可能進一步加劇,老風險積聚,新風險不斷增多,全球極端天氣明顯增多,安全防范須臾不可放松。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特別重視,進一步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責任感,切實解決當前最突出、最緊迫、最薄弱的問題,堅決遏制事故反彈勢頭,以實際行動和實際成效踐行“兩個維護”。
會議強調,要在貫徹新發展理念上下功夫抓落實。自覺主動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作為最現實的“國之大者”,把安全發展有機統一于貫徹新發展理念各領域、全過程,以高水平安全工作服務高質量發展。對事關人民生命安全的監管事項嚴格把關,對重點企業、重大危險源要緊盯不放、重點監管、全覆蓋監管。按照中央關于“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的要求,在各地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中,配齊配強基層專業力量,運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等,盯住消除重大安全隱患。要在安全責任下功夫抓落實。強化問題整改責任,抓緊排查問題隱患,明確責任措施、限期整改,國務院安委辦和各級安委辦要抓好跟蹤督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履行好“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各級安委會成員單位特別是應急管理部門要主動當好地方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發揮“黨政同責”制度優勢、用好設區市以上政府地方立法權,依法加快建立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把各方責任細化實化、到崗到人。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央企國企總部要真正對下屬企業負起“總責”,在生產經營、收購擴張、發展規劃中把安全擺在重要位置,決不能“只控股、不管理”。
會議要求,要在源頭治理上下功夫抓落實。加快補上項目建設制度漏洞,結合建筑業改革和企業資質審批管理改革,研究修改企業資質條件和工程項目中標管理辦法。嚴格規范建設項目施工行為,對應報審而未報審的違法違規新建改建擴建納入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研究完善礦山安全管理體制機制,把轉包分包、只控股不管理等問題作為重點。加快修訂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將涉及安全的內容作為強制條款。加快補上用工管理漏洞,大力培養適應高危行業安全需求的新時代產業工人,嚴格落實勞務派遣人員崗前安全培訓制度,對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的,對當事人和用人單位、培訓單位一并依法處罰。加快補上基層治理漏洞,創新基層網格施工安全問題隱患發現機制、完善公眾舉報獎勵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提高治理整頓的精準性、時效性。要在打非治違上下功夫抓落實。盯住礦山、危化品、住建、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等行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果斷治理、精準執法,嚴防重大事故反彈。繼續加強旅游、民航、鐵路、軍工、民爆、工貿、特種設備、油氣管道等安全整治。要在抓好防汛救災上下功夫抓落實。全力防范應對極端天氣災害,落細落實應急聯動機制,特別是要建立健全縣鄉短臨預警應急響應機制,一旦發生緊急情況迅速行動、第一時間立即撤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突出抓好重點地區和流域防汛工作,針對黑龍江、嫩江、松花江等抗洪時間長、地域廣、壓力大等特點,壓緊壓實責任措施,組織人員24小時巡堤查險。針對近期西南和長江中下游強降雨,落實風險隱患巡查,預置搶險力量和物資,嚴防山洪地質災害、中小水庫出險以及城市內澇。扎實做好救災救助和災后重建,深入了解河南緊急救災資金實際需求和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災情調查核查,指導推進緊急救災工作。湖北、河北、安徽、湖南、重慶等地要加強災后救助,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社會穩定。
此前,因員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問題造假,又有一大批企業被罰,主要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違法案例:
1.浙江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2020年8月7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市長安鎮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8月21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2.浙江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2020年7月1日,長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海寧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7月28日,海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3.嘉興埃富得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案
2020年4月22日,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應急管理局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嘉興埃富得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新員工實施安全生產三級教育,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8月3日,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分局依法對嘉興埃富得某公司作出“處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浙江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2020年4月23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6月8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
5.海寧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2020年5月19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寧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6月17日,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整。
6.桐鄉某公司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2020年8月26日,桐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桐鄉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10月15日,桐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桐鄉某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7.浙江某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行政處罰案
2020年7月27日,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叉車駕駛員未持有叉車駕駛證駕駛叉車運送貨物;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8月27日,黃巖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浙江中野塑業有限公司責令限期,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8.嘉興某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2020年9月3日下午,嘉興市秀洲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嘉興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問題。經責令限期整改后,執法人員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正。當事人的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2020年10月13日,秀洲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嘉興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肆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9.2020年7月3日,浙江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南湖區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名單簽到表中記載孫實惠、胡強、車文兵三人未如期參加12月21日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同時,該簽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補”的備注,但該單位無法提供三人的補學證明材料。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7月28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嘉興市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鳳橋鎮的嘉興市某公司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如實記錄(保存)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簽訂2020年安全責任書,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嘉興市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11.2020年7月27日,浙江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叉車駕駛員未持有叉車駕駛證駕駛叉車運送貨物;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8月27日,黃巖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浙江某公司責令限期,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12.2020年5月7日,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深圳市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等10條問題,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合并處以45萬元罰款。
安全員替員工抄寫安全試卷,分數弄虛作假
01
5月14日,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千燈鎮昆山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提供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臺賬中,多份作答試卷和考試簽到表筆跡相似,經現場詢問,該公司安全員竟為了應付檢查,頂替多名作業員工抄寫考試試題,制作虛假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臺賬,存在明顯弄虛作假行為。執法人員當即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在后續核查中,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負責人和相關員工進行了詢問調查,證實了該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和考核記錄為公司文員一人所寫,屬于虛假記錄!目前,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已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將嚴肅查處!
02
3月28日上午,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千燈鎮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批改員工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試卷時,將錯誤的答案批改為正確,將未做的題目也計入分值,在批改計分上存在明顯弄虛作假行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目前,昆山市應急管理局已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