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危害及處罰
國家安監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是指那些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是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的。規定中所稱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證件稱為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證件,它是國家對特種作業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的重要依據。然而,有些人可能會認為,轉借、轉讓自己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給別人使用沒有什么大問題,但實際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能轉借,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身份證件,與個人的身份信息緊密相關。如果將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轉借、轉讓給別人,就相當于將自己的身份信息泄露給他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還會對個人的信息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記錄了個人的職業資格信息,是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相應職業的憑證。如果將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轉借、轉讓給別人,就相當于讓別人冒用自己的職業資格從事特種作業,這是對特種作業管理制度的嚴重違反,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核才能取得的,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證上規定的工種和有效期從事特種作業。如果將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轉借、轉讓給別人,就相當于讓別人代替自己從事特種作業,這不僅會對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造成影響,還可能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造成嚴重威脅。情節嚴重將面臨行政處罰如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能轉借。如果發現有人將自己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轉借給別人使用,不僅會面臨被撤銷特種作業資格的風險,還可能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因此,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證件,不要輕易借給他人使用。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管理和培訓教育,確保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安全意識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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