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應急管理廳公布第一批安全培訓考核“兩個專項治理”典型案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涉假“兩個專項治理”以來,云南省應急管理部門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力度,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單位“三崗人員”無證、假證、過期證上崗以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體責任不落實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增強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特種作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機構守法意識和安全行為,F將第一批“兩個專項治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應急管理廳接群眾舉報昆明某培訓機構存在“培訓考試走過場、搞虛假培訓、學時造假”等問題。2024年3月經立案調查核實,該培訓機構組織的高處安裝、高壓電工、低壓電工等3類特種作業工種5個期次197人次培訓中,制作了虛假的培訓計劃、課程表、簽到表,在培訓學時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對部分培訓學員的《云南省特種作業人員取證申請表》出具了“經審查,符合申辦特種作業操作證條件”的虛假結論,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判定其為“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服務成果”的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6月3日,云南省應急管理廳決定對該培訓機構處8萬元、主要負責人處3萬元、教學直接負責人處2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9.98226萬元。 2023年6月,曲靖市麒麟區三寶派出所接到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協查一起買賣虛假國家機關證件通報,經立案偵查,查獲袁某等10人在2021年至2023年5月期間,先后以300元—800元不等價格從江蘇購買虛假特種作業操作證300余本,賣給全國各地從業人員,其中涉及云南省應急管理廳83本證件均為虛假證件。2024年4月8日,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對其主犯袁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其余嫌疑人正在審理中。 2024年4月22日,迪慶州應急管理局和香格里拉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香格里拉市某加油站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現場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香格里拉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加油站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3日,迪慶州應急管理局和香格里拉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香格里拉市某加油站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現場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規定,應該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香格里拉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加油站有限責任公司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9日,臨滄市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李某某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未能提供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通過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確認,未能查見李某某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按照《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024年4月26日,臨滄市臨翔區應急管理局、臨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執法人員聯合對臨滄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落實并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未按照安全風險隱患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五項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臨翔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公司處0.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7日,臨滄市永德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云南省永德某礦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正在現場作業的黃某某已過退休年齡且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操作證)過期。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永德縣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公司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2日,德宏州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某加油站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未開展經常性安全設備維護保養檢測等問題。 2024年5月29日,德宏州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某石化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安全設備維護保養檢測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德宏州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公司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24日,德宏州瑞麗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某建材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現場從事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的付某某未提供特種作業操作證。通過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確認,未能查見付某某的電工、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按照《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瑞麗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公司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