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停產停業發生火災,構成犯罪!
孔某、易某、冉某合伙共同出資經營某賓館。2019年7月,因該賓館在建筑設計、消防設施設備等方面存在多項消防安全問題,消防救援機構對該賓館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孔某、易某、冉某在利益驅使下,共同決定該賓館繼續經營。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該賓館作出停產停業,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啄场⒁啄、冉某在繳納罰款后,仍繼續經營該賓館。后消防救援機構向孔某發出《催告書》,責令其于2023年6月29日前履行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內容?啄、易某、冉某對《催告書》拒不執行。2023年7月3日該賓館605房間發生火災,因消防設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時間內發現并控制火情,直到在一樓值班的工作人員聞到焦糊味后才發現火災發生,所幸報警及時,消防救援機構趕到現場將火撲滅。此次火災事故造成房間內部分設施、物品燒毀。
處理結果
孔某、易某、冉某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決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的共同犯罪。人民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判處孔某、易某、冉某犯危險作業罪,均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專家評析 危險作業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以下行為如果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1)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危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本案中,因該賓館在建筑設計、消防設施設備等方面存在多項消防安全問題,在消防救援機構對該賓館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后,孔某、易某、冉某某擅自經營賓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情形。在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該賓館作出停產停業,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后,孔某、易某、冉某無視行政處罰決定書繼續經營該賓館。2023年7月3日該賓館605房間發生火災,因消防設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時間內發現并控制火情,消防救援機構在接警后,趕到現場將火撲滅,火災事故造成房間內部分設施、物品燒毀,孔某、易某、冉某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因此,孔某、易某、冉某三人符合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危險作業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