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訂出臺執法執勤用車管理辦法
為加強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管理,鞏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成果,我省近日修訂印發《云南省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管理辦法》。
《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政機關配備、使用、處置執法執勤用車等管理行為,將執法執勤用車限定為經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管理遵循保障公務、編制控制、經濟適用、規范使用的原則。
全省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根據經中央批準的云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定的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實行總額控制,厘清調整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明確黨政機關應當在核定編制內,按照預算管理規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車輛配備標準以及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落實為基層減負工作要求,根據中央相關文件規定,將在標準內配備相關執法執勤用車的審批權限,由原逐級報送省財政廳審批調整為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對執法執勤用車安裝定位終端等實行備案制度,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行政效率。
強化處置管理和監督問責方面,強調執法執勤用車應當用于保障執法執勤公務,嚴禁以任何理由固定給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個人使用。執法執勤用車處置,按照車輛編制管理和處置權限管理的要求按程序審批,處置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黨政機關加強對執法執勤用車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